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考核评估办法
为切实做好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一流特色学科在建设教育强省和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优势特色学科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宗旨,重点建设一批体现辽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的一流学科,提高高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辽宁教育强省的建设目标。
2.工作原则。一流特色学科考核评估工作的原则是:“目标考核、动态管理、提升质量、服务需求”。在建立明确、可量化建设目标的基础上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将结果作为学科立项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立项建设,在下一轮一级学科整体水平评估工作中,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见辽教发[2014]61号)在全国同一一级学科中的位次提升的基础上,位次百分比分别达到如下目标:第一层次须进入全国前25%,第二层次须进入全国前35%,第三层次须进入全国前50%。
2.具体目标。各学科围绕所属建设层次的总体建设目标,参考其在第三轮学科评估结果中所处的位次,制定到2016年底前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位次提升目标;在每一年度内,学科要根据考核内容分项制定可量化或分级分档评价的绩效指标。
三、考核内容
一流特色学科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科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等。
1.学科方向。重点考核学科方向是否更为凝炼,是否体现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能否服务于国家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和突出特色,以及能否引领学科建设发展取得重大突破。
2.学术队伍。重点考核学科在引进和培养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攀登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打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等高水平团队工作上取得的成效。
3.科学研究。重点考核学科新增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社科基金及其他重大行业专项或省部级项目等科研立项(含横向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专利、新品种、新技术等科学研究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4.人才培养。重点考核学科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编著国家级规划教材;培养研究生取得科技成果,参与国际交流,获得全国、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等情况。
5.平台建设。重点考核学科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上取得的突破。
6.运行管理。重点考核学科在统筹建设资源,深化学科建设机制体制改革,构建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管理新模式等方面采取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先进成果和经验。
四、考核程序
一流特色学科每年度考核一次,3年建设期满进行总体评估验收,考核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1.制定目标。学科名单确定后,各高校组织学科填报《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制定总体建设目标并按年度分解绩效指标。任务书经省教育厅专家组审定后,其建设目标及年度分解绩效指标将作为建设期满评估验收与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学科自评。在年度考核时,学科所在高校要组织学科填报《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年度考核申报表》(建设期满评估验收填写“验收申报表”),撰写自评报告,按要求提供支撑材料,并将自评结果报省教育厅。
3.专家组考核。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考核评估组,通过听取学科汇报与答辩或函审等方式,对照建设目标、年度绩效指标,逐项审核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4.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及建设周期内工作进展情况,审核确定学科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
考核评估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在年度考核中,对完成年度绩效指标并取得重大建设成就或突出贡献的学科,在次年经费分配中加大资助力度;对未完成年度绩效指标的学科,将对其进行专项督导,并指导其做好整改工作。对全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六、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